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
第壹條。完善憲法實施和監督體系。憲法是黨和人民意誌的集中體現,是經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堅持法治首先要堅持憲法,堅持法治首先要堅持憲法。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的根本活動準則,都有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責任。必須調查和糾正所有違憲行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將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政府發布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每年的12月4日被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所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正式就職時,都要公開向憲法宣誓。
第二條完善立法體系。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重大問題的決策程序。凡涉及重大體制和政策調整的立法,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黨中央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憲法修改建議,按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制定和修改法律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報告。完善有立法權的人大領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重要法律草案的制度。提高具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和完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立法專家咨詢制度。
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程序,健全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重要的行政法規由政府法制機構起草。
明確立法權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法定化和地方保護主義。對部門間有爭議的重要立法事項,決策機關將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及時明確法律條文的含義和適用的法律依據。明確地方立法的權限和範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