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作為鴿子的主人,不應該妨礙或損失相鄰當事人的生活,比如鴿子的噪音、糞便等。,已經侵犯了其他業主的相鄰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鴿子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飼養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鴿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禁止在市區飼養食用鴿,信鴿的飼養要有相關部門和機構的認證。鴿舍和鴿舍的建設應經市規劃批準,並符合當地信鴿協會的規定。作為業主或物業管理人,可以要求養鴿的業主出示信鴿協會的相關許可文件,確認業主養的是肉鴿還是信鴿。如果屬於肉鴿,可以直接要求不要養;如果是信鴿,可以要求出示鴿舍建鴿舍的許可和規劃;如果沒有,可以要求拆除。如果對方仍然拒絕,可以向城管部門和當地信鴿協會投訴。城管部門會對小區內的無序建設進行相應的行政管理,信鴿協會也會對不遵守信鴿管理措施的信鴿愛好者進行處罰。無論哪種方式,都可以抑制小區養鴿子的行為。?
當然,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立法來規範和約束養鴿行為。我認為地方政府作為地方管理者,應該針對信鴿擾民事件的增多,如何規範管理,和諧相處,盡快出臺可行的信鴿養殖地方性法規或細則,既不挫傷信鴿愛好者的積極性,又不擾亂社會生活的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