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海嘯等。
2、善意占有、惡意占有:
(1)“占有”可以分為:
A.有權占有:例如,“所有人把財產借給占有人”
B.無權占有:比如“下課後,我誤以為同桌的筆是我的,就放在包裏帶回家了”“小偷偷了失主的手機帶回家了”。
(2)“無權占有”可分為:
壹種善意的無權占有:行為人在不知道自己沒有權利的情況下占有,如上述“筆”的例子。
B.惡意無權占有: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占有,流入上述“盜”案。
無論是善意占有還是惡意占有,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時,行為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返還原物。
壹般情況下,善意占有人只要因不知情而能按時返還原件,就可以免除責任,對因其不知情而造成的原件損失不承擔責任;惡意占有人不僅應當按期返還原物,還應當對惡意占有期間原物的滅失承擔責任。
但妳問題中提到的“因不可抗力造成占有的毀損、滅失”,並不是上面所說的通常情況,即只有占有人遲延履行返還義務時,才會承擔賠償責任。下面是壹個例子:
例1,通常:
(1)甲方誤以為同桌B的鋼筆是自己的,拿回家使用,造成鋼筆損壞,善意取走——無賠償。
(2)甲方明知鋼筆屬於同桌B,在不準備拿回家使用時,造成鋼筆損壞,惡意占有——應當賠償。
例2,不可抗力:
成都人民甲方有手機,汶川人民乙方2008年5月1在成都壹起吃飯。席間:
(1)乙方誤以為甲方手機是自己的,放在口袋裏,第二天帶回汶川——善意。
(2) B故意偷了A的手機,第二天帶回汶川——惡意占有。
後來5月5日,甲方得知手機在二處,於是給乙方打電話告知必須在5月10前歸還手機。兩種情況下,乙方未能按時歸還手機,導致手機在12地震中丟失。
此時,因乙方未按時返還原物,構成遲延履行原物返還義務,因不可抗力造成原物滅失的,無論善意還是惡意,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補充說明:
在上面的例子2 (2)中,如果甲方在得知手機被乙方盜竊後,電話通知乙方,必須在5月10前將手機歸還給其朋友、居住在汶川的丙方,乙方按期將手機歸還給丙方,手機在地震中丟失。此時,乙方擅自占有手機雖出於惡意,但履行了按期歸還原物的義務,沒有延誤,故不承擔地震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