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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有情還是無情?

說法律無情是壹種極端的法律客觀主義的結果,但這種客觀主義傾向於機械論。認為法律是文本和載體,就是把法律僅僅理解為壹張紙或壹本書。眾所周知,法律是需要執行和實施的。我們實施和執行的其實是規則,甚至是規則中的精神,體現在法律文本中。法律文本不同於法律,前者是載體,後者是負擔;前者死了,後者活了;前者是物化的,後者是精神的;前者無情,後者深情。

的確,法律曾經在學術和實踐中被認為是無情的,甚至理想的執法人員也被描繪成無情的。在中國歷史上被視為“青天白日”的包拯,卻是以黑臉的身份出現的,不管包拯的出現與黑臉的社會意義有什麽關系。但縱觀法律史,法律無情論只是壹個小插曲。人們把法律視為壹種精神、壹種觀念、壹種意誌。法律人的最高覺悟就是秉公辦事,不偏不倚。但是無私和無情有天壤之別。前者為正,後者為負。前者是官方的想法,後者是小人的冷漠;前者最深情,後者是義的源泉;前者是人性,後者是動物性。

從法律的起源來看,法律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到成文法的演變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不僅有文字,而且更長時間沒有文字。即使法律是以文字的形式表達的,這種法律形式也是思想感情的表達。從法制史的角度來看,在中國,刑罰是從士兵開始的,法律是以士兵在戰爭中的行為為依據的。它表達了立法者保衛國家或爭取各個方向霸權的野心,而士兵必須為這個目標而戰,這就要求他們服從命令,嚴格要求自己。立法總是要建立在某種指導思想的基礎上,這種指導思想必須體現在成文的法律中,否則就無法通過,也無法遵循。

對“法律無情”的批判可以從多個角度進行。對方要混淆的是法律和法律文本,也就是法律和法律形式。只要抓住這壹點,隨機出擊,就壹定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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