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罪刑法定,法律不溯及既往;
(3)未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權利和自由,憲法中未列出的權利應保留給人民;
(4)國家機關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職權;
(5)司法獨立;
(7)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和法令都不得與之相抵觸;
(8)應嚴格執行國家機關之間的分權。
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在於法律至上,即在壹個國家內部,占據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權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尤其是憲法和基本法律。
普遍守法,即壹個國家的各類社會主體必須普遍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壹切國家機關、公職人員、武裝力量、社會團體、政黨、團體、法人和公民都必須按照合法活動合法行事;國家保護法律,就是國家必須保證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有效性,國家要用健全完善的制度和措施來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特別是要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九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效力高於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八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八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壹條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