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115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約定壹方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返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綜上所述,問題中描述的情況比較特殊。房產的賣方將其房產的買賣委托給中介服務機構,甚至將房產的鑰匙交給中介,方便看房。
否則不容易出現。買家看完樓盤,表達購買意向後,賣家連收定金、簽合同的時間都沒有。
買方看過房產後,雙方應通過中介機構協商相關交易。
在協商的相關事項雙方達成壹致的情況下,買方要支付定金,賣方不能到場。
然後通過短信授權委托,中介機構代為收取押金。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居間服務機構作為代理人,具有代理權限。那麽這個代理行為是有效的。
賣方應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賣方食言,就是違反了定金罰則的規定,應該付給買方雙倍定金作為賠償。
補充回答:
1,可以收集中介威脅的證據,向房地產經紀人協會投訴。如果對方的做法涉及民事侵權,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對方的做法涉嫌違法甚至犯罪,雖然警方會處理。
2.委托中介發送的收取押金的短信,可以認定為壹種授權形式。
妳的情況符合《合同法》第49條,可以讓買方相信中介有代理權,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