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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師有經驗嗎?

法律援助律師可分為廣義援助律師和狹義援助律師。廣義的援助律師包括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為某壹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社會律師,稱為案件援助律師。還包括專門從事法律援助服務的專職法律援助律師。狹義的法律援助律師,又稱公職律師、專職援助律師,是指受聘於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其他政府部門,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員。這類人員的編制屬於國家行政或事業單位,享受國家行政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待遇。社會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後,不得就指派的援助案件收取律師費。專職法律援助人員不能向社會提供任何有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壹)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四)侵占、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沒收;貪汙、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財物,可以並處所收繳財物價值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應當依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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