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條件如下:
(壹)有明確的申請人和合格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五)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範圍;
(六)屬於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未受理同壹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未受理同壹主體就同壹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提起行政訴訟應具備的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原告具有原告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應當明確指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依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管轄的;
5.法律法規規定起訴前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具有原告資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不服的,方可提起訴訟。對於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爭議,原告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
(六)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
(十)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屬於被上訴人民法院管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