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法律援助的律師不出庭嗎?
法律援助機構的律師將依法出庭。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責是:
(1)負責受理、審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接收公安、檢察院、法院提供的法律援助通知書。
(二)組織和指派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3)監督辦案質量。
(四)組織律師提供法律咨詢。
(5)開展法律援助宣傳。
2.法律援助有什麽特點?
1,法律援助制度責任主體的明確;
2、法律援助工作的統壹性;
3.免費法律援助服務;
4.法律援助的廣泛範圍;
5.豐富的法律援助形式;
6.法律援助從業者的多樣性。
3.實施法律援助有哪些規定?
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壹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自行安排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也可以安排其下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於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提供法律援助時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第二十三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後,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壹)受援人經濟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審理已經終結或者被撤銷的;
(三)受贈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條
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應當在結案時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法律文書和結案報告等材料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後,應當向被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助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確定,並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即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在合適的時間辦理。
總的來說,我國的法律制度並沒有規定法律援助機構的律師可以不出庭。事實上,法律援助機構的律師在訴訟活動中與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不同的是法律援助是免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