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責任的形式:
1,停止侵權。
2.排除障礙。
3.排除危險。
4.歸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做和更換。
7.損失賠償。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道歉。
二、刑事責任的形式:
主要處罰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遞解出境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三。行政責任的形式:可分為懲罰性行政責任、強制性行政責任和補救性行政責任。懲罰性行政責任的主要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等。強制行政責任包括強制分配、執行處罰等。補救性行政責任有多種形式,主要包括:承認錯誤並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撤銷違法、糾正錯誤、返還權益、行政賠償。
法律責任根據追究的目的分為補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1.懲罰,即法律制裁,是國家基於法律的道德性,以武力對責任主體的人身和精神進行制裁的壹種責任方式。
2、賠償,是國家基於功利主義,通過脅迫或當事人要求責任主體彌補或賠償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的損失的形式。
法律責任的構成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法律責任必須滿足的各種條件或標準,是國家機關要求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時的分析判斷標準。根據違法行為的壹般特征,我們將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為主體、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五個方面。
1,主體。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反法律或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責任主體與違法主體並不完全相同。
2、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超越權利界限行使權利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總稱。壹般認為,違法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壹般違法行為。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損失和傷害的事實,包括對人身、財產和精神(或兩者)的損失和傷害。
4.主觀過錯。過錯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過失。
5.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因果關系在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存在的壹種特殊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