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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平等”二字的內外是什麽?

壹般來說是指上市後的總結,比如北京、上海、廣州。在法律上,它意味著只包括法律中列出的事項。

總的來說,我們不是面面俱到,比如我們學習數學,語文等課程。在法律中的體現就是除了法律中列舉的事項之外,還有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是“內平等”還是“外平等”,要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來判斷。

擴展數據:

1,法律中的“平等”: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

第壹條公司股東、董事、監事請求確認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失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由於《公司法》第22條第1款對公司決議確認的糾紛中的原告並不明確,《公司法解釋4》第1條對公司決議確認的糾紛中的原告進行了明確。

公司決議作為公司主要意誌的表達,有其自身的“內部”屬性。因此,不宜將公司決議確認之訴的原告擴大,第1條中的“平等”壹詞應理解為“平等”,即公司決議確認之訴的原告不應包括“高級管理人員、職工和債權人”,而只能包括法律中所列的“公司股東、董事和監事”。

2、“外”的規律: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

第九條公司章程和股東之間的約定實質性地剝奪了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九十七條查閱或者復制公司文件、資料的權利。公司以此為由拒絕查閱、復制公司文件、資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釋4》第九條明確,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固有的權利,不得非法剝奪。

因此,無論是公司章程、股東之間的協議還是其他任何文件,凡是在實踐中“實質上剝奪了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查閱或者復制公司文件、資料的權利”的,都應當受到限制。這裏的“平等”壹詞應該理解為多了壹層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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