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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引用法律依據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法院判決引用的法律依據的法律形式主要有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司法解釋等。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合法有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法律分析

法律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大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起指導作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地表述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名稱和條款序號。如果需要引用具體條款,應引用整個文件。並列引用多個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為: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先引用《基本法》,再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應當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民事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行政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法院判決引用的法律依據是,可以直接引用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的解釋。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書時確需引用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之間發生沖突,根據立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不能選擇適用的,應當提交依法有權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得自行確定裁判文書中有關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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