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是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手段,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綁架”主要是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手段帶走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再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人。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欺騙、引誘或者以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針對兒童實施的,也可能是針對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實施的。綁架手段多種多樣。比如給孩子喜歡的食物,喜歡的玩具,漂亮的衣服帶他們去玩等等。,騙取孩子,然後綁架。對於孩子的父母或監護人來說,往往會通過求愛、假裝幫忙照看孩子、表達對孩子的愛等方式騙取他們的信任,然後尋找機會把孩子騙走或偷偷把嬰兒帶走。總之,利用各種手段從家庭或監護人處綁架兒童,是拐賣兒童罪的重要客觀特征。
法律客觀性:
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利益,中國制定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則》、《婚姻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憲法規定“禁止虐待兒童”。《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虐待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撤銷其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溺殺嬰兒和其他溺殺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條規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或者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行采取救助措施。《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請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次犯罪只有當它被告知時才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