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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公司的連帶責任

壹、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包括:

(1)法定代表人在執行職務活動中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法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請求賠償;

(2)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出資人,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權益,或者未如實出資,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 * *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職務侵權責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

第八十三條投資者應當承擔濫用權利的責任。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和出資人的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利益的,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權利?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有的是公司章程規定的。具體而言,法定代表人的職能和權力是:

(1)代表公司權利,簽署法律文件。比如處理公司重大事項時,為代理人簽署委托書,在報刊上為公司公開聲明等。

(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往往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法定代表人壹旦簽字,合同即生效;

(三)公司發行債券或者股票,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比如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定代表人因過錯造成職務侵權;法定代表人作為出資人,有濫用出資人權利、虛假出資的行為,對法人承擔連帶責任。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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