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就業協議不同於勞動合同。
1,三方就業協議由教育部統壹印制,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和要求。三方就業協議以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律法規為依據,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止。
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制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比如很多外企,要求畢業生在確認錄用時(註:向用人單位報到前)簽訂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更多的用人單位要求先簽訂“就業意向書”,在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2.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涉及學校、雇主和學生。三方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組成。
3.畢業生簽就業協議時還是學生,簽勞動合同時應該是工人。勞動合同壹經簽訂,聘用協議即失去效力。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如有矛盾,以勞動合同為準。
擴展數據:
三方協議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國家機關、高等院校、醫藥科研院所、醫療行政部門采用壹年試用期,企業、公司(含外企、合資、私企)采用試用期,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采用試用期。15 -6個月。試用期可以延長,但試用期不能。試用期具有強制性,試用期由雙方約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三方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