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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學的建立和發展簡介

目錄1拼音2概述1拼音F m: y和徐à n李Hé f ā zh m: n

2總結現代法醫學體系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16世紀,德國國王卡洛壹世頒布了刑事法令(1532)。條例規定,根據傷害程度,處罰的輕重不同;明確要求法醫專家參與檢驗,允許法醫屍檢。這壹規定為現代法醫學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礎。當時醫生的鑒定是以大學的醫師協會為準的。醫生會對醫生的鑒定進行討論和評估,並定期公布結果,這使得現代法醫學的形成從壹開始就與醫學學科的發展緊密相連。歐洲法醫學的奠基人法國外科醫生巴累(Par'e,A.1510 ~ 1592)於1562年進行了第壹次法醫屍檢,鑒定為汞中毒死亡。1575,他在《外科學》壹書中,探討了損傷死亡、新生兒死亡、處女鑒定等諸多法醫問題。1598年,意大利人費德勒(F.1550 ~ 1630)出版了《De Relationibus Medicorum》,這是歐洲第壹部系統、全面的法醫學著作。同年,皮諾(s .)發表了《處女與處女膜破裂》壹文,證實了處女膜的存在及其法醫學意義。

在17世紀,最傑出的著作是羅馬法律之王英諾森十世的醫生紮基亞(p.1584 ~ 1659)寫的《法醫學中的問題》。1621 ~ 1635出版了七本書。1650年,米氏(,G.A. 1798 ~ 1848)第壹次開設了系統的法醫學講座。1667年,荷蘭內科醫生Swammerdam(j . 1637 ~ 1680)發現了壹種區分生死的重要方法——肺漂浮試驗。在1682中,紮伊茲的壹位醫生Schreyer (J .)利用這壹法律來鑒定殺嬰案件。17世紀末,法國開始在巴黎等地設立法醫學教授三個職位。

18世紀,解剖技術顯著發展,出現了將屍檢結果與死前臨床觀察進行比較以闡明疾病現象的趨勢。瓦倫蒂尼(Valentini,M.B. 1657 ~ 1729)的《法醫學百科全書》(1722)是繼查克·齊亞之後的又壹部廣泛而系統的著作。另外還有阿爾貝提的系統法醫學(1725);普倫克(Plenck,J.J. von 1732 ~ 1807)“關於毒物和解毒劑的毒理學或科學”(1775)。1782年,烏登和皮爾在柏林創辦了第壹份法醫學雜誌。

現代法醫學的許多重要成就都是在19世紀和20世紀初取得的。在這壹時期,湧現出許多著名的法醫學家,他們應用基礎醫學和臨床醫學的新成就,使法醫學的各個領域都得到了發展。

法國著名的法醫學者是吳昕(約1783 ~ 1853)和他的繼任者塔爾迪烏(約1818 ~ 1879)和布勞德爾。吳昕首先將精確的化學分析方法應用於毒理學,成為現代毒理學的奠基人。他的關於毒物的代表作發表於1814 ~ 1815,並迅速被翻譯成不同的語言在多個國家出版。

亨克(Henke,C.H.A. 1775 ~ 1843)、門德(L.J.C. 1779 ~ 1832)和卡斯帕(Cer,J.L. Caspar的代表作《實用法醫學手冊》是19世紀最重要的法醫學著作之壹。

在奧地利,在霍夫曼(E. von 1837 ~ 1897)的領導下,在維也納成立了法醫學教學與實踐中心。其代表作《法醫學教材》(1878)生前共出版八版,是最好的法醫學著作之壹。這些傑作對現代法醫學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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