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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舉報失蹤人員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宣告失蹤,是指下落不明壹定時間的人,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制度。為了消除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的不良影響,法律建立了宣告失蹤制度,宣告失蹤人為下落不明人,並為其設立財產保管人,由財產保管人管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保護下落不明人及其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對自然事實的不確定狀態的法律確認,旨在終結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民失蹤,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肯定有公民失蹤2年的事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終離開居住地或居住地後,下落不明,與任何人都沒有聯系,杳無音信。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始時間,從該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或者居所之日起連續計算兩年,不得中斷。如有中斷,從最後壹次出發或最後壹封信開始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在報紙上發現失蹤人的,從刊登之日起計算。

2.下落不明的公民,必須由與他有利害關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如債權債務)的人。

3.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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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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