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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政策是法院不能強制執行的?

法院不能強制執行的保單包括:健康險、防癌、重疾、住院醫療保險等相關保險,法院不能作為債務強制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

保險單簡稱為“保險單”。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保險單的主要內容包括:(1)雙方對保險標的的說明,包括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的名稱及其存放地點或狀態、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和保險費。(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承擔責任和不承擔責任。(3)註意條件是指保險條款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條件,以及保單的變更、轉讓和撤銷。保險單是簽訂保險合同的主要形式。為了簡化形式,也可以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預付保險單、保險憑證或臨時保險單的形式。

保險單必須清楚完整地記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單主要載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間、賠償或者給付責任範圍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根據投保人的申請,保險單由保險人簽字並交給被保險人。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遭受損失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證據,也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保險單的主要內容包括:申報,即在保險合同中列明投保人提供的重要資料,作為保險人承保該險別的依據。如被保險人的名稱和地址,保險標的的名稱和地點,保險金額,保險期間,支付的保險費金額,被保險人對有關風險所作的保證或承諾。保險事項,即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即對保險人的責任進行適當的修改或限制,保險人對除外風險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附條件事項,即合同雙方為了享有權利而需要履行的義務,如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的責任、申請賠償的限制、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保單內容的變更、轉讓和解除、賠償的選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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