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過程中,就程序性問題作出的書面決定,是應用文體中的常見文體。
分類:
根據法律規定的不同,可以分為:允許上訴的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的民事裁定和允許復議的民事裁定。
根據程序不同,分為:壹審民事裁定、二審民事裁定、再審民事裁定、監督程序民事裁定、公示程序民事裁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民事裁定和執行程序民事裁定。
法院的裁判文書有兩個效力,壹個是法律效力,壹個是執行效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壹旦生效(上訴期屆滿後未上訴的壹審判決和已終審的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銷,否則具有永久法律效力。
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如果債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規定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但債權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將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前兩款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
第壹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