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傳喚對方不接受怎麽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第二,被告是否不接受傳喚可以審理。處理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很多,包括訴訟。原告提交訴訟申請後,法院將在適當時機開庭審理。在此之前,法院會以傳票方式通知被告出庭的時間和地點。有時候,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被告會選擇拒絕接受傳喚。那麽,被告在沒有收到傳票的情況下,可以上法庭嗎?不接受法院傳票並不違法。但是,即使傳票不被接受,法院也可以將其留在被傳喚人的住所,在法律上視為送達,具有被送達的法律效力。被傳喚人應當按照傳票上記載的時間到庭。拒絕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根據法律規定需要出庭的,法院可以依法傳喚其出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形: (壹)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二)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5)貸款案件中,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將公開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離開,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可以缺席判決。第三,被告多久收到傳票?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立案後,應該有時間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給被告答辯的時間。適用普通程序的,壹般壹個月開庭,適用簡易程序的,壹般壹個月開庭。這取決於案件和法庭的時間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
拒絕出庭和傳票
人民法院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被告人必須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4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