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職員:
從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保管工作,負責案卷材料的整理、裝訂、歸檔以及法官交辦的其他事項。
2.基於雇員的司法警察助理:
承擔執勤法庭、押解、羈押等審判警務保障工作,配合執行民事、行政案件,協助維護機關治安和辦公秩序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3.雇員司法技術人員
從事對外委托的法醫案件,在訴訟活動中為我院及下級法院提供了醫學專業咨詢、審核等技術支持和保障。
擴展數據:
職員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主要承擔審判法庭的記錄工作,同時也處理與審判有關的其他事務,包括開庭準備、保存證據、整理案卷、處理文書、辦理司法統計、接待來訪、處理信件、協助法官調查案件的有關問題、宣傳政策法律等。?
執行官(負責執行所有涉及財產問題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裁決)
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既負責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也負責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執行。他們根據法官寫的執行書、當事人寫的申請書和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開展工作,有權了解案情,責令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限期履行義務。
逾期履行的,被執行人有權強制執行。很多國家的法院都有執行人,叫法警,負責送達法院文書,執行判決。法國法警受當事人委托,根據自己的職權履行職責,不是法院系統。聯邦德國規定,執行不動產必須以法院命令為依據;動產的執行可以分別處理。
法醫
運用醫學技術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屍體、物品或物質進行鑒定、判斷並作出法醫鑒定的專門人員(見法醫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1979)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都有法醫。”世界各國都有法醫,但不是都在法院編制內。
法警
簡稱法警。中國各級人民法院都有若幹司法警察,主要職責是看守法庭、拘留犯人、進行搜查、傳喚和送達訴訟文書。
參考資料:
法院司法助理-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