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的起訴書是保密的嗎?
刑事案件的起訴書是保密的,不向公眾公開。但是,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至遲應當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和被不起訴人。
起訴公開是檢務公開的核心標誌。檢察公開要求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檢察工作的公平正義,同時對檢察活動進行有效監督。宣傳適用於檢察機關的法律法規和辦案程序,因為不涉及辦案,所以只是壹種形式上的公開。檢察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因法律和制度限制形成的材料,原則上屬於不予公開的範圍。
檢察機關起訴書作為檢察機關行使刑事申訴權的載體,是經過審查起訴對案件作出的結論性意見,屬於檢察環節最終公開的法律文書,代表著檢察機關在壹個案件中實現國家刑罰權利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努力。因此,起訴書公開可以說是檢察活動實質性公開的核心標誌。在推進檢務公開過程中,應當堅持公開原則,不公開除外。如果壹方面是贊成公開,壹方面是展望未來,那麽這種檢務公開就遠遠不是“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潔”的本義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了評議。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