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鑒定書後,應當及時將副本發送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說明、解釋或者補充。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執行程序的若幹問題》
第十壹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被執行人申請,上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壹)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完畢的;
(二)執行期間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供執行,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被執行法院執行完畢的;
(三)執行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附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第十二條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的,應當向其發出執行裁定,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申請人。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送達當事人,並通知有關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執行法院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執行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法院執行或者指令管轄的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間不計算為公告、鑒定評估、解決管轄爭議、協調執行爭議、暫緩執行和中止執行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 *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壹年以上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