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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終止案件嗎?

法律主觀性:

壹、法院可以主動判決解除合同嗎?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可以通過司法解除的方式解除,但法院仍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做出判決。

二、合同解除方式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1,還清。

清算是根據合同實現債務目的的行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也就是這裏所謂的清算。全額結算原則就是結算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是清算人,清算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清償債務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擡起來。

終止包括單方終止和雙方終止。單方解除是指壹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來消滅合同的意思表示,雙邊解除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消滅原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偏移。

是指兩人互負債務時,各自以自己的債權作為債務的償還,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相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提議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根據原因不同,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4.存款。

它是指因債權人的原因,合同標的物不能交付給債權人時,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交由提存部門保管,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根據提存公證規則,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辦理提存事務。

5.豁免。

即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

6.困惑。

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屬於同壹人,導致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1.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消滅;

2.合同雙方有新的權利和義務;

3.原始合同的壹方與第三方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合同可以通過司法解除的方式解除,但法院仍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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