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便群眾訴訟。讓當事人在合作法院訴訟服務大廳享受與主管法院同等的訴訟服務;
2.依法處理。跨域備案應當嚴格執行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備案、管轄、送達、期限的規定;
3.聯系與合作。協作法院和管轄法院應當加強協調,積極配合,高效處理當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請。
管轄法院應指定專人實時處理跨域備案申請,並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主管法院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事人接受電子送達的,加蓋我行電子印章的《受理通知書》、《繳款通知書》、《訴訟風險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將通過有管轄權法院的電子送達系統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電子送達的,管轄法院將上述文書和送達回執通過信息系統推送至協作法院,委托協作法院當場送達當事人;
2.主管法院認為當事人提交的起訴、自訴、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立即制作補正通知書,通過信息系統推送至合作法院,發送給當事人;
3.管轄法院不能當場判斷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通過信息系統向協作法院反饋,告知當事人管轄法院將在法定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合作法院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代為查驗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2.查看起訴、自訴、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材料齊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轄法院網上立案系統;材料明顯不齊全的,向當事人說明應當補齊的材料;當事人拒絕補齊申請,堅持提交申請的,在告知後果後推送現有材料,並註明情況;
3.合作法院應當代為接收起訴狀、申請書、授權委托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向當事人出具接收訴訟材料清單,並在兩個工作日內將送達地址確認書和與當事人簽訂的訴前調解申請書以法院快遞方式送達有管轄權的法院。
綜上所述,跨域立案是指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通過選擇就近的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向異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立案申請,人民法院為其提供相應的立案登記訴訟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