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執行的期限:
1.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2.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最後壹日的次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的最後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的次日起計算。
3.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180天,自起訴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4.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又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或者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可以在9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兩份申請執行書。依據、理由、事項、標的及金額(本金、利息、訴訟費、擔保費等。)須清楚列明。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代表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應當向法院提交律師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和所在律師事務所的證明信。
4.申請執行人涉及涉外、涉港澳臺的,公證認證材料(董事會決議、法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工商登記復印件等。)必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