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是指法院為處理民事訴訟中的各種程序性事項而作出的結論性判決。
壹.民事判決
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律的正確適用,國家司法權的行使,以及對案件實體問題的權威性判斷。民事判決的特點如下:
1.民事判決由司法機關依法作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表現。民事審判權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並通過審判作出判決的權力,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2.民事判決書是確定案件實體問題的法律形式。確定案件的實體問題,就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或者肯定或否定某些具體的法律事實。
3.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當事人訴訟的結果。判決和審判活動緊密相連,審判是判決的前提,判決是審判的結果。
4.民事判決具有權威性。判決是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結束案件審理的審判行為。它是強制性的結論,壹旦作出,對當事人、法院和社會都有相應的約束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
第二,民事裁決
民事審判是指法院為處理民事訴訟中的各種程序性事項而作出的結論性判決。民事裁決適用於以下領域: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的異議;
3.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4.允許還是不允許撤訴。
5、中止或終止訴訟。
6.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7.中止或終止執行
8.不執行仲裁裁決。
9、不執行公證處的債權文書。
10、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除上述十種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對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8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