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利息的,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貸雙方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牌價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本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利率的四倍。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壹)既沒有約定貸款期限內的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2)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