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判決書是指法院根據判決書撰寫的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自2014 1起,法院生效裁判在網上全面公布,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不當“曝光”等四類裁判外,公眾可隨時查閱。
規範性:為提高訴訟文書質量,最高法院制定了各類司法裁判的規範性、標準性、實用性文書樣式。因此,各類判決書的撰寫程序應符合最高法院關於作出判決的要求。總之,司法判決必須符合技術規範和印刷規範。
在技術規範方面,壹是要求文書字體規範,即法院名稱使用2號宋體,文書名稱使用1號宋體,案號和正文使用3號仿宋體。二是要求規範標點符號,即遵守國家語委制定的標點符號使用規定。三是要求數字規範,即根據《出版物中使用數字的試行規定》的規定和司法文書的特點,正確使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在打印規範方面,壹是要求規範文書用紙,即司法裁判文書要使用國際標準A4紙。第三,要求文檔排版規範,即文檔每頁壹般應為23-24行,每行28-30字。頁邊距大於邊角,左邊空間大於右邊空間。頁碼應標記在頁腳的中間或右邊位置。四是要求裝訂規範,即司法判決書正文超過兩頁的,應采用左空格粘貼的方法,不能使用訂書機裝訂。規範嚴謹的司法判決必須符合上述標準。
新奇
各種案件和同類具體案件有很多區別。因此,判決書不應拘泥於約定俗成的格式,而應在規範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所謂創新,是指文書制作方法的變化,以適應案件變化的特點,強化司法判決的理性內容。創新不是改變技術規範或印刷規範,沒有現成的公式可循。目前,司法判決的通病是局限於官僚僵化的格式。由於缺乏對具體案件特點的考慮,對不同案件適用固定的產生式模式,堅持傳統的寫法,使得本應無可非議的“查明”、“依據”、“裁定”的司法判決三段論模式,給當事人或社會公眾留下法院判決不合理的印象。造成這種不良印象的根本原因在於千篇壹律的司法裁判方法,割裂了具體案件裁判文書中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有機聯系,具體表現為缺乏引證證據、認定事實過於突兀、缺乏說理、表述前後矛盾、得出結論隨意性大、引用法律隨意性大。這種缺乏創新的司法判決嚴重損害了法院判決的權威性,也對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