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宣判的民事判決書,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判決宣告後立即發送。刑事判決書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法院調解民事糾紛壹般在調解協議簽訂後十日內作出,並送達雙方當事人。對於民事糾紛案件,經法院調解結案的,法院會出具民事調解書。民事訴訟不出具民事判決書的,壹般六個月結案,刑事訴訟最多三個月結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通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需延長,應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壹百六十壹條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