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的定義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該事實行為實現時發生效力”。這壹規定確立了房屋產權,無證或證件不全的房屋不應再是違章建築,這將在壹定程度上規範違章建築的界定和處理。
“違法建築”的界定和處理應把握以下三項:
第壹,法律依據是關鍵。
我們要明白,無補償的“違法建築”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無償拆除的建築,不能以是否有產權證或批準文件作為判斷是否違法建築的唯壹標準。既然是這樣的認識,那就有壹個前提,首先要找到確認他是違章建築的法律依據,不能“拿它來炫人”。我自己也不明白。為什麽我要說別人的建築是違法的?占用公路保護區是違反公路法的規定,還是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是違反城市規劃法的規定?是在建築時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違反了建築法的規定,還是在機場高度控制區內建築施工過高,違反了民航法的規定?是在河中央建房違反防洪法的規定,還是房屋質量形象太差,影響市容,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的規定,等等。
第二,是否違法,必須由法律授權的機關界定。
現在有壹個問題。有的地方發裁決書的時候,或者拆遷公司申請裁決的時候,直接說違章建築不給人補償。是否違法不應該由任何權威機構說了算,因為房子是不是違法建築,只能由法律授權的執法機構來界定。比如沒有施工許可證,或者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甚至沒有產權證,沒有登記,就壹定是違章建築。
第三,對違法建築必須嚴格依法處理。
我們找到了法律條文和主管執法機構來界定,這還不夠,因為我們的法律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是不壹樣的。如果沒有把握好分寸,可能會寬嚴相濟,所以執法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