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的解釋
1,壹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針對案情復雜的案件,簡易程序主要適用於案情簡單的案件。
(1)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
(2)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2.二審程序(也稱為上訴程序或終審程序)適用普通程序。二審程序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由於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上訴案件經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裁定為終審,訴訟程序終結。
3.審判監督程序是再審程序,適用普通程序。再審程序是指由具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者經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進行再審的程序。
二、民事訴訟程序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被執行人在7日內交納訴訟費,交納後立案)。
3.法院受理後(法院會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對方,對方會在15日內回復;通知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執行)
4.安排開庭時間(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案件公開審理將提前3天公告)
5.舉行聽證會。
第三,審判所涉及的過程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者申請執行的;告訴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6.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作出判決(裁定);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告知法院申請執行;不同意裁判的意見,
(1)裁定:可以在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壹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