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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由哪個部門監管?

監督法院的部門如下:

1.法院系統的自我監督。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當事人對下級法院作出的壹審判決、裁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異議、復議等訴訟請求,上級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糾正下級法院確有錯誤的司法判決或者請求下級法院重新作出相關決定。

最高法院雖然沒有“上級法院”,但還是建立了自我約束機制。根據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糾正自己的判決、裁定、調解和決定,以最大程度、最徹底的態度保證審判權的正確行使。

2.紀委的監督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檢察機關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職能轉移到紀檢、檢察機關,合並組建“反腐敗機關”——紀委監察委員會。隨著監察法的制定和刑事訴訟法的修訂,新型的國家權力監督體系得以建立,形成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人員監督的全覆蓋。首席大法官,不管是“外交部長”還是“外交部長”,都是公職人員,掌握著公權力,自然要接受紀委的監督。

3、對NPC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通過審議法院年度工作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對法院及其司法權進行監督,也可以在有充分理由實現對司法權和法官監督的情況下,撤銷法官的法律職務。

4、檢察機關的監督

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總之,法院審判肯定是有監督的,並不是法院想怎麽審就怎麽審。任何法庭審判都是建立在公平、公開、公正的基礎上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監察: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208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被執行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如果理由成立,經總統批準,應暫緩執行。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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