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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的程序

法院執行通知書是給被執行人的,法院強制執行通知書壹般以下列形式送達:

1.叫被執行人來接。

2.司法特快專遞送達被執行人。

3.由法官親自送達被執行人(公民個人)的住所地、暫住地和工作單位。

4、法官親自向被執行人(單位)送達,由辦公室、前臺等部門簽收。

5、法官親自到被執行人(公民個人)的直系親屬住所、臨時住所、工作單位送達。

6.被執行人拒絕簽收的,可以延期送達,由法官制作筆錄,將車牌張貼在房屋或單位的明顯位置。

7.通告

8.被執行人是其他國籍的,可以通過使館移交。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十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協助執行通知書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公民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協助的壹種法律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本身可以是獨立的法律文書,也可以根據協助執行事項的不同而稱為不同的文書,如協助查存款通知書、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協助解凍存款通知書、邊境管制對象通知書、指定保管扣押財產通知書、責令限期追繳款物通知書等。

法院執行流程是怎樣的?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執行措施。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核實、查證。情況緊急時,應立即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25條對執行的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三十六條啟動執行的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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