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根據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申請,法院可以調取以下證據:(1)法院必須調取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主要是國家檔案材料,即當事人向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或公權力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審批、權利申報等事項時,由公權力機關保管的檔案,如不動產檔案、行政處罰檔案等。雖然隨著近年來政務公開制度的推行,行政相對人可獲取的信息範圍日益擴大,公眾可以依法查閱、復制、摘抄部分檔案材料,但對於那些不面向社會公開、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無法從行政機關獲取的檔案材料,當事人只能依法向法院申請調取。(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不能通過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必須由法院依法獲取。其中,國家秘密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和秘密性;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和群體利益無關,包括個人信仰和個人事務。(三)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這是除了以上兩種情況之外剩下的證據。因當事人主觀以外的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取的。這時候妳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明確線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下列證據材料: (壹)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人民法院要求調取的證據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三)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為了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得扣押。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經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