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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有哪些?

1.申報財產,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2.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執行行為包括:

1.申報財產,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2.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強制執行原則的具體行為是什麽?

強制執行是指被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結果後,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結果對被告采取的壹種強制行為。這是壹種特殊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依據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執行人執行法院的判決。強制執行是法院拒絕服從法院判決,拒絕執行法院判決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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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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