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要求質證,是指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訴訟當事人和第三人提出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存在性和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
法院的處理流程如下:
1.立案:有人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訴訟請求和相關證據,判斷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符合條件的正式立案;
2.受理:法院受理案件後,會通知當事人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同時也會進行事實認定和證據收集;
3.審前準備:開庭前,法院將對案件進行審查,確定審判長、參加庭審的法官以及其他需要旁聽庭審的人員;
4.庭審當庭:庭審是法院審判的重要組成部分。庭審中,當事人可以陳述自己的訴求和辯護意見,法庭將對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進行審查和辯論;
5.判決:庭審結束後,法院將根據庭審情況及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判決或裁定,判決後將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當事人;
6.執行:當事人不服判決或裁定,可以向上壹級法院上訴,否則由法院執行判決或裁定,履行法律義務。
法院傳票的流程如下:
1.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會向原告發出立案通知書和訴訟副本;
2.法院將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立案通知書,並告知被告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辯;
3.被告不答辯的,法院可以再次通知被告,要求其在指定時間內答辯;
4.如果被告人提出抗辯,法院將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進行庭前調解;
5.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將根據案件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審理,最終作出判決;
6.被告如不服判決,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法院上訴,下壹步程序由上級法院辦理;
7.如果判決生效,法院會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告在指定時間內履行判決。被告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所有案件的判斷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