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具有以下作用:
(1)既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又表明國家堅決反對霸權行為;
(2)既表明了管家應對外國制裁的決心,也表明了她會以系統的、長遠的法律思維來應對外國制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幹涉中國內政。
如果外國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以各種借口或依據本國法律對中國進行遏制和打壓,對中國公民和組織采取歧視性限制性措施,幹涉中國內政,中國有權采取相應反制措施。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共同命運。
二、民事制裁與行政制裁的區別:
1,執行機關不同。民事制裁的執行機關只能是司法機關,行政制裁措施的主體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未經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無權行使行政處分權;
2.制裁對象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民事制裁的對象是違反民法或者民事訴訟法,需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公民或者組織,行政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規,需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3.制裁的程序是不同的。民事制裁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行政制裁適用行政法規定的程序;
4.制裁的形式是不同的。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可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等。行政處罰可分為警告、拘留、沒收、勞動教養和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