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令第102號)。公安部125)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保障公安機關正確履行辦理行政案件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強制隔離、戒毒、教育等處理措施決定的案件。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第三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四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五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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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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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令第102號)公安部127)
第壹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實施,保障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行使職權,規範辦案程序,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同犯罪行為積極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促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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