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其他組織與個體工商戶之間金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移支付;
二、單筆現金支付20萬元以上,包括現金存款、現金取款、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支付;
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如轉賬超過20萬元。
反洗錢的意義何在
1,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監控洗錢活動,追查和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遊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2.有利於消除洗錢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
3.有利於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預防新的犯罪行為;
4.有利於保護上遊犯罪被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
5.有利於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如何打擊洗錢
1.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有效執行。設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2.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系統。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交易時,應根據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身份證件對客戶的身份進行核對和登記。
3、實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由系統處理的單個事務,或者
規定期限內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4、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如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客戶身份信息。客戶身份數據和客戶交易信息應在業務關系結束後至少保存五年。破產、解散的,應當將客戶身份數據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給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5.根據反洗錢防範和監控體系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
法律依據
反洗錢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通過各種手段預防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和走私犯罪;
對貪汙賄賂、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等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