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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警察執行職務是什麽罪?

妨礙警察執行公務是妨礙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構成特征包括:行為人必須是以暴力或威脅的形式;對象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為人的目的是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警察在依法執行公務時,任何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執行公務,都可能構成本罪。

妨害公務罪的法律規定:

1.定義:妨害公務罪是指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了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和法定刑;

3.構成要件:行為人必須是故意,行為必須是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4.處罰範圍:根據行為情節輕重,可處拘役、有期徒刑,可能並處罰金;

5.情節加重: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情節嚴重的,將依法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的暴力或威脅方式、依法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以及妨礙公務的目的。違法行為壹旦成立,就可以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7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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