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
2.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3.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4、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
5.隱瞞存款和其他財產,拖延、拒絕履行義務;
6.隱藏、轉移、變賣、銷毀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阻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1,傳票,傳票是對必須出庭的被告的壹種措施。被告人經人民法院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
2、訓誡,訓誡是人民法院對輕微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使其以後不得再犯的強制措施;
3、責令離開法庭,責令離開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強制其離開法庭;
4.罰款;
5.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對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在特定場所實施拘留,並在壹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滯留期在15天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