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竣工驗收時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目的
1.全面檢查項目的施工質量:在竣工驗收階段,對已完成的項目進行檢查和測試,檢查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形成生產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轉入生產經營。通過竣工驗收,及時發現和解決影響生產和使用的問題,確保項目能按設計要求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投入正常運行。
2.明確合同責任:承包商能否順利通過竣工驗收是判斷承包商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完成施工義務的標誌。順利通過竣工驗收後,承包商即可與業主辦理竣工結算手續,將已建工程移交給業主使用和保管。
3.建設項目投產必經程序: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也是國家全面考核項目建設成果,檢驗項目決策、設計、施工、設備制造和管理水平,總結建設項目建設經驗的重要環節。壹個建設項目建成投產並投入使用後,能否達到預期的宏觀效益,需要國家權威管理部門按照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驗收。因此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辦法》中規定,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三個月內不辦理固定資產驗收、調試和移交手續,取消企業和主管部門的資金委托份額,全部交由銀行監管財政。3個月內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