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修期限的法律規定如下: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銷售的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少於建設工程承包人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限;持續時間少於《條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不得少於《條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人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少於建設工程承包人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限;
持續時間少於《條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不得少於《條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人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少於建設工程承包人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限;
持續時間少於《條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不得少於《條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人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