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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住宅物業費減免規定

壹、關於非居住房屋物業費減免的規定:

1.房子不住人,物業費不能免。因為房屋已經被接管,不居住是業主的選擇,但是物業管理公司對公共部位起到了安全和清潔的作用,所以不能免責。

2.物業費可以協商減免。壹般1年的物業費可以減免1個月,最多可以減免到70%。因為沒有入住,不使用電梯,不使用公共照明,不會有電費,住在家裏也不會有人產生生活垃圾。這些都是給物管公司省的,所以物管費可以減免。

二、不住房的物業費可以減免,但理由如下:

1.根據法律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提供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2.業主違反約定逾期繳納物業費;

(1)物業服務提供者可要求在合理期限內付款;

(2)合理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3.促使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的環境、衛生、安全進行日常維護,即使業主的房子空置也要繳納物業管理費;

4.物業費是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對價,物業服務質量與合同的差距明顯且處於長期持續狀態;

(1)根據質價匹配原則,業主要求減免物業費的,應當依法酌情考慮,但業主不能以物業服務不達標為由拒絕繳納全部物業費。

(2)如果買的房子確實沒人住,沒裝修,不具備入住條件,可以向物業申請減免,可以少交10%到30%的物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的定義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

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壹般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場所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和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公共服務承諾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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