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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糾紛可以起訴20年以上。

法律主觀性:

第壹,訴訟時效超過20年可以起訴嗎?

即使最長訴訟時效已過20年,當事人仍有權起訴。但是,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經審理該抗辯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1,提起訴訟。

2.申請仲裁。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破產和宣告破產債權。

5.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或者死亡,以主張權利。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7.申請強制執行。

8.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9.主張訴訟中的抵銷。

10.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11.壹方當事人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發送主張權利的文件,對方當事人在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或者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文件已經到達對方當事人;對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字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授權主體;如果對方是自然人,簽字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授權主體。

12.壹方當事人通過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已經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另壹方當事人。

13.壹方當事人是金融機構的,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從另壹方當事人的賬戶中扣劃欠款本息。

14.壹方下落不明,另壹方在下落不明壹方住所地的國家級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發布含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但法律、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15.權利人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其他依法有權解決有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保護相應的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請求之日起中斷。

3.起訴被駁回的情況有哪些?

1,科目不合格;

2.被告不清楚;

3.沒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5.受理案件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和行政訴訟範圍的;

6.有仲裁協議;

7.屬於勞動爭議;

8、離婚和收養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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