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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家丟失的貴重物品可以找負責人賠償嗎?

看情況吧。分情況:1。無償保管的,保管人對非保管人的故意和重大過失不負責任;二、如果是有償保管,可以要求保管人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實際情況,如果保管人是無償的,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托管人有償托管的,托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免費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是指為客戶保管物品的人。保管人應切實履行保管物品的責任,保護物品的安全。如果由於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損壞,他應該負責賠償。托管人主要權利:(1)按合同約定收取保管費或報酬。保管合同為有償合同的,保管人有權要求寄存人支付費用和報酬;保管合同為無償合同的,不收取報酬,同時相應減輕保管人的責任,即保管人不承擔標的物滅失的風險。(2)有權接受保證金。發現定金不符合定金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有權拒絕接受,並可以要求寄存人對定金進行包裝,提供與該物品有關的資料。(三)有權要求存貨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貨。(四)對保管的物品有留置權。留置權是壹種擔保物權,是指在合同法律關系中,如果壹方不履行合同,另壹方有權扣押因合同關系所占有的對方的物品。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未支付到期的保管費用和報酬的,保管人有權扣留保管物,並限制寄存人在壹定期限內支付費用和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儲存的地點或者方式。除緊急情況或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存放地點或方式。

第八百九十七條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未支付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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