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責任原則
這壹原則意味著,法律責任作為壹種消極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法律規範預先規定,包括在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中。當存在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時,應當按照事先約定的責任性質、範圍和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貫徹法定責任原則,首先應當由特定的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機構來歸屬。第二,要反對獨斷專行。第三,我們應該反對有害的追溯。第四,法定責任壹般允許人民法院借助判例和司法解釋行使自由裁量權,準確認定和歸屬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2.正義的原則
正義包括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在追究法律責任方面,首先,任何違法或違約行為都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第二,責任與違法或損害相平衡。也就是說,法律責任的性質、種類和重要性應當與違法行為、違約行為和對他人的損害相適應。第三,正義要求綜合考慮使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各種因素,從而合理地區別對待。第四,正義要求按法定程序追究法律責任,除非符合法定程序,否則不追究法律責任。第五,必須堅持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所有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不存在不受法律約束或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越法律的差別待遇都是不公平的。
3.受益原則
效益原則是指在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時,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強調法律責任的效益。這是實現懲罰違法行為、挽回損失以及威懾和防止違法行為的功能所必需的。
4.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指在設定和歸屬法律責任時考慮人的精神和情感因素,以真正發揮法律責任的功能。值得壹提的是,通過追究法律責任來實現法律責任的教育和預防功能,也是合理性原則的內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