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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處理勞動爭議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建議追索按照私了協商、調解、申訴、申請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的順序審理。員工遇到勞資糾紛,可以先和老板私下協商調解;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無需繳納費用,也無需聘請律師;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以上方法都解決不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需要註意的是,員工應及時收集並保留欠薪、上崗證等證據,以支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壹)第壹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下列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是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爭議;

(四)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勞動合同的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爭議,或者因辦理勞動者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發生的爭議;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糾紛;

(六)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原用人單位就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請求權發生的爭議;

(七)勞動者因工傷、職業病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爭議;

(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賠償金而發生的爭議;

(九)企業自主改制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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