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個人到戶籍所在地公證處辦理;
2.申請時需要提交身份證、戶口本,以及房產證、申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關於擬繼承遺產的證明;
3.申請人應當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
放棄財產繼承權的註意事項:
1.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進行。因為在繼承開始之前,繼承人並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而只有客觀權利,而客觀權利只是壹種資格,不能放棄。
2.遺產繼承的放棄應當在遺產分割前提出。因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此時,即使繼承人放棄繼承,也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他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無須尋求任何人的同意或承認。但是,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而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綜上所述,放棄不動產繼承權需要辦理的手續包括親自向戶籍所在地公證處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相關繼承證明、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具體步驟包括攜帶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準備不動產產權證原件、房屋平面圖原件、地籍圖原件,撰寫放棄繼承權聲明,到戶籍所在地公證處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材料並辦理公證手續,最後按照公證處的指導完成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4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